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冈山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634号
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南路金益紫檀17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996947010。
法定代表人:付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桐木岭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892317089。
法定代表人:尹娟。
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如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君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634号
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南路金益紫檀17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996947010。
法定代表人:付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桐木岭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892317089。
法定代表人:尹娟。
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宇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如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