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1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河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8F246。
负责人:贾征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碧桂园中心**80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0942235。
法定代表人:周淑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豪,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博意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博意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请求劳动合同无效赔偿双倍工资的问题。***虽入职博意公司深圳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博意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签订劳动合同及加盖该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问题。***主要对工资标准有异议,出勤时间并无异议,其主张工资标准应为税后年薪22万元,并且应直接除以12个月进行发放,应为每月发放税后月薪18333.33元,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博意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发送的《聘用函》显示,***的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0266元/月,试用期后每月工资为12833元/月,目标年薪为22万元(税后),该《聘用函》工资条款非常明确。***在收到该邮件后,并未对《聘用函》提出异议;相反,双方在此后不久即签订了涉案劳动合同。因此,一审采信《聘用函》的工资标准,未支持***主张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斌(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