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82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景程汇捷建筑公司设计,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倩,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碧桂园中心**801-808(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周淑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营,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意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倩,被告博意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总计5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8年剩余部分年薪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设计类岗位工作,原告工作地点为“碧桂园集团及树下项目所在地”(即北京市丰台区项目),工资为税后350000元/年。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到前述项目实际工作。但在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无故克扣原告工资总计5500元。后又在2018年底无故扣发原告属于在年底发放的部分年薪,共计5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以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于2019年2月向被告提出离职。被告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除应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外,还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博意设计院辩称,2018年底因原告的考核低于公司标准及原告质量,所以对其进行了扣罚工资,当时也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也是没有异议的,所以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公司对原告发的聘用函是预估年薪标准,年终奖是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和个人业绩考核进行发放的,我公司不拖欠原告年终奖。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系个人原因离职,故我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2日,***以博意设计院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博意设计院:1.支付2018年10月、11月期间工资差额5500元;2.支付2018年年薪差额50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000元。2019年10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564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
***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博意设计院工作,担任设计室副主任一职,具体负责建筑方案室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博意设计院于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上一自然月工资;其2018年10月、11月分别发放工资15715.84元、15215.84元,各扣除工资差额2500元、3000元;2019年2月28日,其单方提出离职。***主张其税后年薪350000元,每月包含基本工资税后20417元,其余部分年薪在当年12月一次性发放;其不存在违规行为,亦不清楚扣款标准,并对扣除工资提出过异议;因博意设计院克扣工资,其以邮件方式向人力专员提出离职。***出具劳动合同、聘用函、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举报信等证据。其中聘用函显示目标年薪为350000元,含每月基本工资20417元,目标年薪为年基本工资与年目标奖金的总和,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收入“工资”“奖金”“年终奖”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2018年10月、11月扣罚工资及年终奖问题向上级反映,上级对原因给予答复。举报信载明:对北京分院院长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如下:用人失察;管理能力低下。本人也是迫于院长的压榨年底绩效评分恶意打压而选择离职,2019年2月28日。博意公司对***出具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持异议,对聘用函、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举报信不予认可。博意设计院称,***于2018年10月在其公司内部考试平均分低于规定标准,故扣除2500元,2018年11月,因图纸质量出现问题引起投诉,导致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负管理责任,故扣除3000元,其公司扣款前有告知***,其当时表示无异议;聘用函中所写税后年薪350000元是预估的薪资标准,除基本工资外剩余的均是年终奖,根据其公司经营状况于次年春节前发放,其公司已足额发放***年终奖;***因个人原因离职,且离职时双方己确认无劳动纠纷。博意设计院出具辞职信及交接清单用以证明其公司上述主张。其中辞职信显示***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人处显示“***”字样,2019年2月28日;交接清单载有“本人己办妥全部离职手续,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与经济纠纷。员工“***”的表述。***对辞职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交接清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认可上述证据中均系其本人签字,并主张上述证据为格式条款,为尽快获得离职证明才签,且签订交接清单时未显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与经济纠纷”字样。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博意设计院扣发***工资存在一定的事由,该事由***亦知情。根据聘用函及银行交易明细,***的年薪由工资、奖金、年终奖组成,博意设计院系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员工绩效考核情况等发放***年终奖,***的举报信显示***对其年底绩效评分被打压不满。辞职信显示***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交接清单载有“本人己办妥全部离职手续,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与经济纠纷”。***虽不认可“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与经济纠纷”的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故对***的该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均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海平
人民陪审员 朱福勤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全敏敏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