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达精工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向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季振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天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迎宾大道新店乡下**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河南富达精工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天力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202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