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851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0720。
法定代表人:胡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泉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9421656U。
法定代表人:彭勇。
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63元,保全费52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婉婷
谢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