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5739号
申请人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0720。
法定代表人胡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湖工业区食品公司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27973。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3499.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3499.5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锋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3499.5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349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泰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