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雷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雷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851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0720。
法定代表人:胡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泉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9421656U。
法定代表人:彭勇。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2851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以其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做担保,并申请查封了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云南力神风动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格***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账户15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