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民初52号之二
原告: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滨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3675445-4。
法定代表人:董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财兴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3726-8。
法定代表人:何锐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慷,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织机构代码61808340-X。
法定代表人:胡继洪。
破产管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继洪,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军,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富润公司)与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公司)、第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集团公司)、胡继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华联富润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华联富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200元,减半收取237600元,由原告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阮碧婵
审判员  刘运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