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第三中学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8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353726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第三中学,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456075529E。 负责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第三中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亿信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佛山市第三中学名下28129股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股东确认登记无效。 后因相关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 二、执行情况 (一)本案属行为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本院多次委托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协助办理上述股权变更事项,此外,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形式与福田区法院相关承办人进行沟通。福田区法院表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在福田区,故全国法院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事项,均由其统一办理,因本案股权过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本院和当事人提供股权过户信息有限,故时暂无法办理委托过户手续,其建议可由当事人收集相关信息后自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2023年4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向其释明以下事项:因本案股权过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本院无法提供福田区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股权历史登记信息,需要本案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全面收集涉及股权历史登记信息后,自行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终结执行无异议。 (三)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50元执行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4执18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