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

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松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在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99675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2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余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