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

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后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山东路锦华大厦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卜光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66658元及违约金4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8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35账户内存款218793元,并于2021年4月28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218793元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从法院支取215658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案款,该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15658元。
本案执行费31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县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122执97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