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7675号
原告: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孔家街(故城中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BYNH2U。
法定代表人:邵新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街道店子社区西北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EYBQ68。
负责人:王和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河山镇申家坡村山海四路南临沂路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3684738J。
法定代表人:卜光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昊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