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河山镇申家坡村山海四路南临沂路东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3684738J。
***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54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792.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1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丰阳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张兰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