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河山镇申家坡村山海四路南临沂路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3684738J。
***与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山东省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54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792.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3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163792.99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