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62号
保全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年年,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24891.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24891.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李 琴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