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号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瑜琳街9号楼1号门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简升贵,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简升贵、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广场支行的存款(账户:4100××××0974_1)4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