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保353号
申请人:**才,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简升贵,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才、***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简升贵、***、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163738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存款(账户:81×××04_000001)137387.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的存款(账户:96×××95)1132079.1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的存款(账户:61×××83_1)367920.9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