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桐梓县。
被告:成都圣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卿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简升贵,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圣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升贵、六冶(郑州)科技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