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光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102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00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150元。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