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476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0048584U。

法定代表人:肖光利。

被告: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0680810L。

法定代表人:张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隆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隆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军。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隆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