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219号
原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肖光利,总经理。
被告: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加辉,总经理。
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隆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刘祥军。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隆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