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5054号
原告:***,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004858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于当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3元,但***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