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督63号
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磊,男,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可心,女,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欣然,女,亿利集团财务邮箱公司员工。
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中车公司的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车公司以中车公司与亿利公司就涉案汇票承兑方案达成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4600元,由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