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督62号
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磊,男,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可心,女,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欣然,女,亿利集团财务邮箱公司员工。
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中车公司的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车公司以中车公司与亿利公司就涉案汇票承兑方案达成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4600元,由申请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