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投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欧阳昭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