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映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其投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昭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