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其投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昭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