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映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1308号 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岳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R76X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9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6P9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坪村镇新屋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RRNCQ8B。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50元,退还原告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54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相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