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映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5财保9号 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岳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R76X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9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6P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坪村镇新屋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RRNCQ8B。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