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1民初9624号
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大桥路,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3XA2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9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6P9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