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疆多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多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贺兰山街**。

法定代表人:孙爱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庞旭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多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维泰路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账号:×××)存款共计3,264,802.12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多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投保的担保金额为3,264,802.1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维泰路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账号:×××)存款共计3,264,802.1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多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妮格热依阿不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阿 丽 娅  阿 不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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