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民初1156号
原告:**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段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被告: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庞旭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立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等诉讼文书,均无法送达。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亦无法查实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亦无法查实被告的准确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7.95元,减半收取1,129元,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9元予以退回原告**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世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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