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虹环境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新技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东虹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汽油费85,000元(其中汽油费31,307.49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40,000元,余款于2009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626.14元,减半收取1,313.0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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