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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1)辽72民初61号
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3月24日开庭前届满。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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