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3470号
申请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丹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38231W。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8903XM。
法定代表人:邢海涛,总经理。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三十三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97J68396。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董事长。
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26558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58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