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4037.50元。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除一处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因该房产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