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9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7298.5元(含执行费326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郝金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9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7298.5元(含执行费326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