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82号
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街北伦里25-2-106。
法定代表人:刘学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磊,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明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