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3385号
原告:**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四农场十队。
法定代表人:杨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彬,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6元,减半收取计74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春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