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247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38231W。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天津德睿赫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借到中心路(长兴大厦)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14790364。
法定代表人:罗宗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3247号民事裁定,冻结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0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于209025元的其他财产。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025元冻结或相当于209025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