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3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
法定代表人:洪树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中心路(长兴大厦)5-2。
法定代表人:罗宗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俊贤,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上诉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佳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维公司)、芦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