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津0104执恢176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发、**、天津鑫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行与被执行人**发、**、天津鑫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04执恢1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