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1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迎宾街62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4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上诉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均勇
审 判 员 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于明辉
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