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恢66号
原告: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石化科技园区迎宾街6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宏,男,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西三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