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910号
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新明建设集团大楼)。
诉讼代表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袁晨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社区元塘组、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周孝明。
被告:周光辉,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光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旷学瑛
审 判 员  王真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