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90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车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新明建设集团大楼)。
诉讼代表人:谢广军,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诗。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旷学瑛
审 判 员  王真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