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4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新明建设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泉涌。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朱振辉。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