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杨庆端,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杨冬山,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杨忠明,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新明建设集团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59503B。
法定代表人:周泉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海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相继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熊海辉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另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程序,同时告知各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被执行人熊海辉在本院也属系列案件,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采取强制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约谈各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另外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委托代理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17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6,174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海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庆端、***、杨冬山、杨忠明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永清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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