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499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朱振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新明建设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泉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55179.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1日,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移动公司签订了《湖南移动永州分公司2015年实体渠道维修项目框架合同(标段六:新田)》、《湖南移动永州分公司2015年实体渠道维修项目框架合同(标段十:宁远)》,后经双方合意于2016年9月13日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了《变更协议》。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新明公司签订了一份湖南移动永州分公司2015年实体渠道维修项目标段三(江永)、标段四(双牌)、标段六(新田)、标段十(宁远)《项目责任制合同书》,约定原告对上述工程实施总体包干负责,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移动公司组织验收并结算,经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法院(2020)湘1103民初749、7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移动公司应付被告新明公司工程款总计为555179.15元,因原告是上述四个标段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移动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5179.15元。
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湘01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市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湖南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0年10月22日指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该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年10月22日指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该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