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牡丹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20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牡丹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420号
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区A区(云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牡丹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牡丹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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