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812号
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原告河北纳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袁博鸿
人民陪审员 刘效辉
人民陪审员 冯光辉
书 记 员 赵利国